(2017)吉240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国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国,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凉水镇,捕前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明浩,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国及其辩护人赵明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韩国在延吉市公园街樱桃公寓房间内,容留康某甲用事先准备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2.2017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韩国在延吉市新兴街新罗世界房间内,容留康某甲用事先准备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3.2017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韩国在延吉市公园街樱桃公寓房间内,容留康某甲用事先准备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冰毒。2017年5月10日,延吉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延吉市公园街樱桃公寓号房间将韩国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韩国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现场扣押了疑似毒品物一包及吸毒工具。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国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微信截图,尿检照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三份,办案说明二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称量记录及说明,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证人康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韩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国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国的辩护人提出的韩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韩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崔云峰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金明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荣海—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