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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立虎,徐水风,泰安市林海科技技术木业有限公司,程立宏,张红艳,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立虎,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徐水风,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泰安市林海科技技术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立宏,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立虎、徐水风、泰安市林海科技技术木业有限公司、程立宏、张红艳、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07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程立虎、徐水风、泰安市林海科技技术木业有限公司、程立宏、张红艳、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