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芝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信用卡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芝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再1号监督机关: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芝瑞,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组织机构代码:49258021-5。主要负责人:杨学恩,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瑞,男,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朱芝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永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新检民(行)监(2017)360830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赣0830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于2017年9月28日以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查明的情况属实、一审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原审一审起诉并由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在一审中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本院一审判决错误。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监督机关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也无异议,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10条之规定,经本院2017年10月13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赣0830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琼审判员 龙勇审判员 肖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