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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淑英、陈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英,陈其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685号申请人:梁淑英,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申请人:陈其光(曾用名陈强),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申请人梁淑英与被申请人陈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淑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其光银行存款7839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梁淑英提供其在雷州市农村信用社(账号:80×××59)存款8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其光银行存款78390元;二、若上述第一项不执行或不足额执行,则查封被申请人陈其光相应的其他财产;三、冻结申请人梁淑英在雷州市农村信用社(账号:80×××59)存款80000元。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日期详见财产保全查封财产清单);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宗芳审 判 员  黄 森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慧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