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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8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两文、林小兰、林国春、林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两文,林小兰,林国春,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8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峰,理事长。被执行人:朱两文,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小兰,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国春,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建国,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两文、林小兰、林国春、林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朱两文、林小兰、林国春、林建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朱两文作出拘留决定。本案已实现债权2210元,现剩余债权为29779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