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恢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71孙井升与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井升,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苏0312执恢771号申请执行人孙井升,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宿州人,现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经济开发区银山路7号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庞利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井升与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填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被执行���履行义务。2、2016年12月1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存款信息。3、2016年12月1日,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4、2016年12月1日,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5、2016年12月1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6、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多次传唤、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督促其履行,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所有的资产已被处置完毕,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14714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122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刚华执行员 孔祥进执行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