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永林、黄伟、周雅波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林,黄伟,周雅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刑初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永林,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任石棉县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住四川省石棉县。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辩护人骆宏猛,四川骆宏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伟,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住四川省石棉县。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逮捕,同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虹,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雅波,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石棉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建筑勘察设计室副主任,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四川省石棉县。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逮捕,同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罗波,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永林、黄伟、周雅波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超平、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永林及其辩护人骆宏猛、郭凤林,被告人黄伟及其辩护人费文华、周虹,被告人周雅波及其辩护人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至1999年期间,时任石棉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经理、石棉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石棉县城建局”)副局长、局长的黄伟,���任石棉县城建局建设股副股长的宋永林,时任石棉县城建局建筑勘察设计室副主任的周雅波,各自利用自己的职权,为童某某在工程承揽、工程质量监管、施工设计图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1999年5月,童某某以36.2万元的价格拍得石棉县“老年活动中心”底层,编号为4号、5号的商业门面。之后,黄伟、宋永林、周雅波找到童某某提出以低价购买该商业铺面,童某某为感谢黄伟、宋永林、周雅波在工程建设上的帮助,并争取三人长期关照,表示将其拍得的商业铺面人为分隔成四间后,送与三人每人一间,自己留一间。黄伟、宋永林、周雅波对童某某表示感谢,并愿意继续为其在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同年5月12日,黄伟、宋永林、周雅波与童某某签订了总金额为18万元的虚假商业铺面买卖协定。同年9月底,��某某将三小间商业铺面的钥匙交与三人,后三人将收受的商业铺面用于出租或自己经营。2000年12月12日,童某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所拍得的、建筑面积为206.21平方米门面的《房权证》,并从2000年12月至2010年6月用该《房权证》长期在石棉县金达信用社抵押贷款。2010年4月,石棉县“老年活动中心”涉及城市拆迁。同年5月14日,商业铺面产权人童某某收到拆迁补偿款1879997.58元。后在石棉县大渡河酒店的茶楼内,黄伟、宋永林、周雅波与童某某商议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最后童某某同意分给黄伟、宋永林、周雅波各48万元,四人于同日重新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7万元的虚假商业铺面买卖协定。后黄伟、宋永林、周雅波将各自分得的48万元用于购买汽车、房屋等消费支出。案发���,宋永林、黄伟、周雅波三人均将各自所得赃款48万元退缴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指控宋永林在2014年至2016年担任石棉县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单独受贿25万元。上述事实,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出示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宋永林、黄伟、周雅波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永林、黄伟、周雅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童某某行贿的房屋时,童某某于1999年9月底就将所行贿的房屋交付与宋永林、黄伟、周雅波占有、使用和收益,虽未变更权属登记,但并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即被告人宋永林、黄伟、周雅波实际占有该房屋时,已经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既遂。办案单位中国共产党石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对宋永林违纪问题立案审查,随后周雅波、黄伟相继到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2日对宋永林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4月24日对黄伟、周雅波涉嫌受贿罪补充立案,与宋永林涉嫌受贿罪一案并案侦查。因此,被告人宋永林、黄伟、周雅波收受童某某贿赂的犯罪行为已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应予终止审理,但被告人宋永林、黄伟、周雅波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孳息和收益应予追缴。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棉���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永林、黄伟、周雅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童某某贿赂构成受贿罪一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审 判 员 周恒旭人民陪审员 傅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华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