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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树朋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朋,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朋,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南桥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庆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2)兴劳仲案字第(22)号裁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兴劳仲案字第(2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