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苏世彬与杨承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彬,杨承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6275号原告:苏世彬,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斯小林,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承卓,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原告苏世彬与被告杨承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世彬的委托代理人斯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承卓因查无下落,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世彬诉称:被告杨承卓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逾期被告没有还本付息。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1日起算到付清借款为止。被告杨承卓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承卓在2015年7月10日与原告苏世彬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装修,期限两个月,逾期月利率2.5%,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随后,原告通过银行陆续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给被告。逾期被告没有还本付息,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支持其上述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和银行转账支付依据,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为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杨承卓向原告苏世彬借款,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逾期酿成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过高,原告主动降低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承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世彬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1日起算到付清借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杨承卓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征得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支付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叶 鸣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熊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宗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