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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庆东、马海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庆东,马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80号申请人:陈庆东,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马海波,男,199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陈庆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海波驾驶的冀F×××××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海波驾驶的冀F×××××号轻型厢式货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陈庆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天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