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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杨某、张某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杨某,张某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2820号原告: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某满,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来,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被告:张某特。原告付某与被告杨某、张某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彭 亮审判员 余长勇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