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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钟发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钟发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9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16号。法定代表人:汤金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宏,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钟发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卫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钟发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王 芬审判员 高 洪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