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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洪涛与蛟河市博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裴跃先、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涛,蛟河市博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裴跃先,薛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蛟河市博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裴跃先,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薛海波(系裴跃先妻子),女,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陈洪涛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博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裴跃先、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执行人蛟河市博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洪涛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4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时间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二、被执行人裴跃先、薛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洪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利率月息2分计算��时间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洪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博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裴跃先、薛海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博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裴跃先、薛海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经查,2017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裴跃先在中国工商银行蛟河支行账户为0802270101013447036工资户予以冻结,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2017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薛海波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账号为6217900600002706549的工资户予以轮候冻结;现被执行人裴跃先、薛海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被执行人蛟河市博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陈洪涛��明后,其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