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驰铜与周举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驰铜,周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6140号原告:王驰铜,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周举明,男,53岁,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驰铜与被告周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驰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驰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驰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驰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宝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