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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驰铜与周举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驰铜,周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6140号原告:王驰铜,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周举明,男,53岁,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驰铜与被告周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驰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驰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驰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驰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宝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