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世俊与秦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俊,秦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798号原告:李世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青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莉,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琴,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屯市。原告李世俊与被告秦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李世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587.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7年10月12日前交清。原告李世俊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