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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明英与李胜利、刘金强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明英,李胜利,刘金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财保28号申请人雷明英,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被申请人李胜利,男,汉族,1975年04月0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申请人刘金强,男,汉族,现年49岁,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申请人雷明英与被申请人李胜利、刘金强因诉前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胜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明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胜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