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聂于翔与彭大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于翔,彭大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402号原告:聂于翔,男,200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理人:聂书营,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彭大虎,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于翔诉被告彭大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于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聂于翔负担。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