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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聂于翔与彭大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于翔,彭大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402号原告:聂于翔,男,200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理人:聂书营,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彭大虎,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于翔诉被告彭大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于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聂于翔负担。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