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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红将与李巧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红将,李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28号之一申请人侯红将,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李巧云,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侯红将与被执行人李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巧云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君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