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耿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刑初41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超,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超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6月,被告人耿超伙同赵亮合谋由耿超租下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长丰路285号1栋1单元602室的房屋,并联系做假证人员制作了匹配该套房屋的虚假房产证,冒称该套房屋为耿超所有。后由赵某联系被害人韩某声称要“借钱”,以该套房屋作为抵押,从被害人韩某处骗得人民币18.6万元。二.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耿超伙同周某2(已判决)、年保保(已判决)、崔某(已判决)使用事先制作好的虚假的年保保驾驶证,在蚌埠市德喜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1辆车牌号为皖C×××××的黑色本田雅阁8代轿车。后被告人耿超等人使用该车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冒称该本田雅阁轿车为年保保本人所有,以该车作为抵押,由年保保出具借条,崔某担保,骗取被害人周某12.7万元。为证明上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耿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1.2013年6月,被告人耿超伙同赵亮合谋由耿超租下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长丰路285号1栋1单元602室的房屋,并联系做假证人员制作了匹配该套房屋的虚假房产证,冒称该套房屋为耿超所有。后由赵某联系被害人韩某声称要“借钱”,以该套房屋作为抵押,从被害人韩某处骗得人民币18.6万元。二.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耿超伙同周某2(已判决)、年保保(已判决)、崔某(已判决)使用事先制作好的虚假的年保保驾驶证,在蚌埠市德喜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1辆车牌号为皖C×××××的黑色本田雅阁8代轿车。后被告人耿超等人使用该车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冒称该本田雅阁轿车为年保保本人所有,以该车作为抵押,由年保保出具借条,崔某担保,骗取被害人周某12.7万元。又查明,崔某的家人退赔周某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耿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担保书、借条、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真实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真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汽车租赁协议书、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收条,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鉴定证明,被害人周某1、韩某的陈述,证人年保保、崔某、周某2、年彭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房屋、车辆证件抵押,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被告人与他人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耿超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对被告人耿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耿超退赔违法所得18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韩春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金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