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云花与游珠平、何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花,游珠平,何光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623号之一原告:林云花,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林虹,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珠平,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光惠,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云花诉被告游珠平、何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林云花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云花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为645元及保全申请费616元,由林云花负担。审 判 长 林 霞人民陪审员 施文安人民陪审员 郑 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