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姜岩与杨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岩,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姜岩,公民。被执行人:杨飞,无业。姜岩申请执行杨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岩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