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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2049号原告: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位于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某某小区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张某某于1965年登记结婚,2004年原告在某某小区购买楼房一处,张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去世,原告与张某某有一子郭某某,于2016年7月去世,留有一女即被告郭某,现原告要求继承位于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某某小区房屋。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分割房屋,原告年龄大,怕原告被骗,留着该房屋给原告居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张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郭某某于2016年7月去世,郭某某有一女即被告郭某,原告与张某某于2004年在某某小区购买楼房一所(房屋产权证号为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号),张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去世,现原告要求继承该房屋。庭审中,原、被告核定该房屋价值为100000元。本院认为,位于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6委4组某某小区房屋为原告与张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为原告所有,张某某去世,该楼的另二分之一份额为其遗产,由原告与被告代位继承,因双方核定该房屋价值为100000元,故该房归原告郭某某继承并归其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郭某继承份额折价款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原告郭某某名下、位于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某某小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号)一所,由原告郭某某继承并归其所有,原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被告郭某继承份额折价款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57.5元,被告郭某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