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焰明、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焰明,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黄焰明,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9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9823L。法定代表人:白鹭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焰明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焰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8520.5元及利息、执行费627元、诉讼费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加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