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玉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97号罪犯吴玉宇,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南市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0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1月20日、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吴玉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玉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吴玉宇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06.2分,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玉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