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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祝玉对王伟久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玉,王伟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42号申请人祝玉,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王伟久,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祝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伟久于2016年3月21日在申请人处借款20000元用于看病。借款时,被申请人王伟久给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利息为月利1分。此款届期后,被申请人并未按照约定给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信息材料、借据各一份,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20000元,利息3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祝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伟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祝玉借款20000元及利息3800元,合计23800元。案件申请费132元,由被申请人王伟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