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振峰与任蕾、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峰,任蕾,孙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640号原告:王振峰,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任蕾,女,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孙鹏,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王振峰诉被告任蕾、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峰以与被告任蕾、孙鹏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峰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