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强宾与杨均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强宾,杨均芬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463号原告:苏强宾,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杨均芬,女,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强宾与被告杨均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强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强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