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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强宾与杨均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强宾,杨均芬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463号原告:苏强宾,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杨均芬,女,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强宾与被告杨均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强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强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