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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右玉县鑫磊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右玉县鑫磊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右玉县鑫磊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占世,合作社理事。被执行人: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林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右玉县鑫磊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的存款73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