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4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