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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4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