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东、香格里拉市茂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香格里拉市茂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4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男,1998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志,云南迪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格里拉市茂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香巴拉大道。法定代表人:芮菊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华,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云,女,1977年5月3日生,纳西族,云南省丽江市人,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系香格里拉市茂源酒店人事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东因与被上诉人香格里拉市茂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源酒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6)云34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志,被上诉人茂源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华、谭宗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东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确认茂源酒店与刘东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茂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改判。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东提交的证据:茂源酒店《关于洗衣房临时用工试行文件》,刘东在洗衣房工作,在306宿舍住宿的照片,张新民、沈国福的调查笔录,餐饮部经理和丽菊所做的值班记录,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催款通知书,腾讯新闻视频资料与茂源酒店提交的刘东填写后由茂源酒店人事部保存的入职申请书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茂源酒店与刘东具有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中茂源酒店与刘东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依法构成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构成雇佣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即使茂源酒店关于茂源酒店与刘东之间属于按每小时8元人民币发放工资的临时用工关系的辩解能够成立,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临时用工(小时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以劳动时间长短来界定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哪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小时或一分钟都是从事生产劳动的表现,刘东已工作九日,为茂源酒店提供了劳动,茂源酒店认可雇佣关系,按照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也属劳动关系。茂源酒店辩称,刘东来时人事部经理接到了总经理电话,告知其客房部经理张新民介绍他家一个亲戚来做一个月假期工,客房部经理告知总经理公司不招聘假期工,故总经理让客房部经理联系张新民,联系后张新民说那就不来了,玩几天回去。因刘东是张新民媳妇的弟弟,经总经理同意,让刘东在张新民宿舍住下。入职申请表没有人事部经理及总经理的签字,公司也说得很清楚,不招收假期工和临时工。刘东与茂源酒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茂源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茂源酒店与刘东之间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刘东高考结束后,因假期无事便来到香格里拉打工。2016年8月1日,客房部经理张新民带着刘东到人事部填写入职申请表,申请表未填写公司意见,之后刘东在酒店的洗衣房工作,2016年8月9日下午,刘东在关闭熨平机时左手被卷入机器,导致左手受伤,当天被送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8月10日转院至解放军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2016年9月6日,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向茂源酒店送达催款通知书,希望茂源酒店支付刘东的治疗费,茂源酒店未予支付,双方遂发生纠纷。2016年10月25日,经刘东申请,香格里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刘东与茂源酒店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一案,并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客房部经理张新民系刘东姐夫,2016年9月30日从茂源酒店处辞职,其在职期间住在公司员工宿舍306室,刘东在茂源酒店上班期间住在306宿舍。2016年7月10日,茂源酒店下发关于洗衣房人员配置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洗衣房只配置一名经过培训的技术工,除此一名工作人员以外不再招聘任何员工,洗衣房在烫熨床单被套时需要的人手由酒店员工做钟点工配合完成。2016年7月18日,茂源酒店人事部向公司各部门下发关于洗衣房实行临时用工试行文件,具体内容为:各部门休息员工可到洗衣房做临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小时计算,8元/小时,以加班工资形式体现到当月工资中;在去洗衣房之前,先到人事部报名,由人事部根据洗衣房要求安排人员,以签到、签退、计时为准,洗衣房主管每月以考勤形式交由人事部。茂源酒店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第2点对录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包含入职申请表,由人事部主管签字、部门主管签字、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的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茂源酒店与刘东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刘东提供的劳动也是茂源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但茂源酒店不认可刘东的工作系原告安排,根据茂源酒店的人事管理条例,入职人员需填写入职申请表,入职申请表由人事部主管签字、部门主管签字、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本案刘东虽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未经人事部主管、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无法证明其已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了入职手续。刘东主张2016年8月1日人事部经理安排其到洗衣房上班,首先,该主张不符合茂源酒店的相关规定,根据茂源酒店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定编管理制,洗衣房只配置一名经过培训的技术工,各部门休息员工可到洗衣房做临工。其次,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茂源酒店提交的2016年8月洗衣房考勤表及工资表均无本案刘东的相关记录,对此,刘东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无证据予以反驳。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关系,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至2016年8月9日刘东在洗衣房受伤,上班共计9天,且刘东刚结束高考,是否能长期在公司上班并不确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也不符合劳动关系长期稳定的特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茂源酒店与刘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刘东与茂源酒店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用工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在人格、经济、身份上对用工单位有依附性,受用工单位管理、监督、指挥。本案中,1.从茂源酒店提交的证据来看,茂源酒店提交的刘东的入职申请表,上面没有人事部主管、部门主管、总经理的签字,不符合茂源酒店的招聘流程,其他被应聘人员的入职申请表都有人事部主管及部门主管的签名。其次,申请的部门为洗衣房,茂源酒店2016年7月10日下发《关于洗衣房人员配置的通知》以及2016年7月18日下发《关于洗衣房实行临时用工试行文件》,两份材料相互印证,证明酒店洗衣房只配置一名技术工,其他员工可以在本职工作之余到洗衣房做临工赚取额外报酬,这与洗衣房员工加班单能够相互印证,刘东作为洗衣房新员工的可能性小。另外,员工宿舍盘点表、工作用服、工号牌领用表、工资表、洗衣房员工加班单、公司员工考勤表中均没有刘东的名字。2.从刘东提交的证据看,张新民、沈国福调查笔录,二人是茂源单位员工,张新民为刘东姐夫,两人并未出庭作证,两份笔录主要证明刘东在茂源酒店受伤的事实,至于刘东如何到茂源酒店上班的过程并未能够说明。腾讯视频中的迪庆新闻称刘东为员工,值班记录称刘东为新员工,但都是第三者对于刘东受伤事实的描述,并非对刘东日常工作状态及与用工单位关系的描述。刘东提交的照片也只能证明刘东确实到过茂源酒店洗衣房及306宿舍,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是茂源酒店的员工。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东受茂源酒店管理、监督、指挥,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也不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认劳动关系应当具备条件,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也不充足。综上所述,刘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刘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向阳审判员 松晓芳审判员 唐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