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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金福箭与杨祖莲、王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箭,杨祖莲,王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107号原告金福箭,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杨祖莲,女,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晓勇,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金福箭诉被告杨祖莲、王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晓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金福箭撤回对王晓勇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新伟审 判 员  邹 媛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