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继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唐继忠,男,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继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继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唐继忠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辆,但该车有抵押且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