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渡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渡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533号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YEWC7F,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105号。法定代表人:张本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渡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BDP37,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5554室。法定代表人:陈兴凤,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渡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远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衷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