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全成与被执行人孙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成,孙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全成,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孙宪明,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全成与被执行人孙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5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给被执行人孙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宪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宪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