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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和玲与周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和玲,周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和玲,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周洪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和玲与被执行人周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变卖被执行人周洪强所有的房屋一套,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成和玲。申请执行人成和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