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检英、阮家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检英,阮家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495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斌,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检英,女,汉族,住吉水县。被告阮家玉,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家玉、邓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阮家玉已死亡,现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阮家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家玉的起诉。审判员 周小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连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