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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与南城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南城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225号原告:江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鄢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伟红,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城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城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是被告已支付了欠款。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城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