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建芬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建芬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651号罪犯何建芬,女,1957年3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高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芬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何建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建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何建芬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建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86.87分,评为2016年监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建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