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470号原告:屈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刘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