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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470号原告:屈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刘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