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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淼与被申请人王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淼,王红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793号申请人:李淼,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申请人:王红菲,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申请人李淼与被申请人王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淼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红菲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李淼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红菲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案件保全费720元,由申请人李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耿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