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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彦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彦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汪绪仁,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景惠,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彦成,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再审申请人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彦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旺公司申请再审称,1.吉旺公司起诉的案由及当事人虽然与卢彦成诉讼的案由及当事人一致,但诉请不同。2.吉旺公司在2015年至今诉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及卢彦成,法院仅仅是在程序上“当事人相同”为由驳回起诉,而未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导致了吉旺公司的损失无法得到保证。故请求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338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旺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以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及诉讼请求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吉旺公司起诉,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旺公司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吉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大江代理审判员  李景君代理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