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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左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11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诉讼代表人沈小刚,男。被告人封某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暂住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沈小刚、被告人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单位左某公司在与开票单位上海江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左某公司行政总监即被告人封某某让他人为左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6万元,其中税额4.4万余元;后左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封某某接家属通知自动返回左某公司接受公安人员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左某公司向税务机关退缴了上述抵扣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沈小刚、被告人封某某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明,记账凭证,销项发票清单,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封某某在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左某公司亦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左某公司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单位左某公司及被告人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封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芮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