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318号原告:周某,住德惠市。被告:刘某,住德惠市。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某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医疗终结时止每月给付周某离婚后医疗扶助费人民币5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7日,周某与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刘某每月给付周某离婚后医疗扶助费人民币500元。离婚后,刘某只给付了两个月的费用,之后没有给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周某不能提供夏学文的具体送达地址及送达线索,亦不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周某的起诉。待周某掌握刘某的送达信息后可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112元均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