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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远富与冯玲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远富,冯玲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贾远富,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冯玲珠,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