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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苍兰航运公司、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苍兰航运公司,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苍兰航运公司(FreesiaNavigationS.A.)。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号中保集团大厦*******室。代表人:刘邦师(LauPongSze),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国林,上海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林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佩,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苍兰航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苍兰航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余晓汉审 判 员  黄西武代理审判员  张可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