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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显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显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20号被执行人:朱显洲,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朱显洲因犯诈骗罪,应追缴被执行人朱显洲违法所得人民币537.5万元发还被害人吴某、江某、曾某、修丽华、龚某,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执行人朱显洲向前述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违法所得,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482.56元外,至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朱显洲骗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54万元、江某人民币45万元、曾某人民币93.5万元、修丽华人民币99.5万元、龚某人民币45.5万元,合计共人民币537.5万元。本院已将上述扣划的执行款20482.56元按比例发还上述被害人,即发还吴某人民币9679.20元、江某人民币1714.82元、曾某人民币3563.01元、修丽华人民币3791.66元、龚某人民币1733.87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显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胡小兵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源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