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0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志鹏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384号原告朱志鹏,男,汉族,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南坪珊瑚村万达广场购物中心)UG层和B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56277677。负责人李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淋,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鹏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志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鹏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