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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阚美玲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阚美玲,刘德忠,仪征市新星车辆配件厂,刘德扣,仪征市远东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莫访海,扬州市耀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阚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加琪,董事长。被执行人:阚美玲,女,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德忠,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仪征市新星车辆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刘德扣,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德扣,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仪征市远东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美玲,总经理。被执行人:莫访海,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扬州市耀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阚美霞,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阚美玲、仪征市远东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阚美霞、莫访海、仪征市新星车辆配件厂、刘德扣、扬州市耀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刘德忠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忠、刘德扣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嘉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