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曹舒蕾、陆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曹舒蕾,陆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138号原告:刘勇,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舒蕾,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陆敏,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曹舒蕾、陆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刘勇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勇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