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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的四川中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四川中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四川中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异63号异议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陈昱西,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中建国,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中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变更的申请。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龚良忠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罗娟 更多数据: